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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官网bv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建檔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發布時間:2017-08-31     點擊數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建檔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和學校制定的各項資助政策措施精準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078号)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在讀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遵循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公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依據其家庭經濟狀況,不能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

第二章 認定機構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制。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委托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學院(部)認定工作組負責宣傳、組織、實施、審核本學院(部)的認定工作,年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以及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部)以年級(專業)為單位,成立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代表、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年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年級(專業)的認定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評議小組總人數的50%,評議小組成員名單要在學院(部)範圍内公示。

第七條 各學院(部)以班級為單位,成立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成員由5-7名未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班級學生組成,在輔導員或班主任的指導、監督和負責下,進行班級學生的認定評議工作。

第三章認定标準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為特别困難學生、困難學生和一般困難學生三類,分别對應ABC三檔。

(一)家庭經濟特别困難學生(A檔),家庭基本無經濟收入來源,學生本人在校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學習開支;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B檔),家庭收入低或無固定經濟收入,學生本人在校的基本生活及學習得不到經濟保障;

(三)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C檔),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本人在校的基本生活及學習費用。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一)國家級貧困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城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三)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四)農村低保家庭學生;

(五)父(母)殘疾,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六)孤兒或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學生;

(七)因家庭變故或重大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火災、交通事故等)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八)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政策庫區移民子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

(九)其它因素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予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認定的,予以取消:

(一)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困難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二)購買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昂貴電子設備(專業必需除外)、奢侈品的;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進行高檔消費的;

(四)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的。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各學院(部)在每學年9月份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建檔工作。具體程序為:

(一)本人申請

初次申請認定建檔的學生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或提供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材料由鄉鎮、街道一級的民政部門出具即可。

學生可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1.建檔立卡戶證明、下崗證、低保證等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應提供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

3.學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員的大病支出證明(診斷書及醫療費用發票複印件);

4.其他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

(二)資格審查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建檔資格審查由各學院(部)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查的内容包括:

1.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否符合建檔條件;

2.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3.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的實際情況。

審查的方式可采用:

1.審閱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2.采用大數據分析、個别訪談等方式了解學生日常消費情況;

3.開展家庭實地走訪或聯系申請人家庭所在地的相關機構和單位,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

(三)量化評估和民主評議

1.在輔導員或班主任的指導、監督和負責下,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材料,參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進行量化評估,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确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議名單,以适當的方式通報。對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确定的班級建議名單有異議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複議,并負責解釋和反饋複議結果,具體由相應的輔導員或班主任負責。班級建議名單無異議後報年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2.在各學院(部)認定工作組指導下,年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對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确定的建議名單再次評議,确定本年級(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議名單,以适當的方式通報。對年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确定的本年級(專業)建議名單有異議的,年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負責組織複議,并負責解釋和反饋複議結果,具體由相應的輔導員負責。年級(專業)建議名單無異議後報學院(部)認定工作組審核。

(四)學院(部)審核與公示

1.學院(部)認定工作組對本學院評議結果進行審核,無異議後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注重學生個人隐私的情況下,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

2.如對學院(部)公示的名單有異議的,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學院(部)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學院(部)認定工作組在接到異議材料後需進行複議,并在3個工作日内向提出異議的師生予以解釋和反饋複議結果,具體由認定工作組組長負責。

3.如對學院(部)認定工作組的解釋和反饋複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複議。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委托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請複議的3個工作日内向提出異議的師生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相應調整。

(五)認定結果确定及建檔

各學院(部)認定工作組将本學院(部)公示無異議的最終建檔名單及相關信息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審核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最終确定認定結果。各學院(部)應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和誠信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實施動态管理。

第十二條 對未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的學生,若家庭突發重大變故導緻其無法正常支付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可随時向學院(部)認定工作組提出建檔申請,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認定建檔。

第十三條對已經建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各學院(部)認定工作組召集認定評議小組在每年3月份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進行适度調整,經學院(部)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并對調整名單及檔次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備案。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和各學院(部)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并不定期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大數據、信件、電話、家庭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情況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取消其該年度獎助學金評定資格。情節嚴重的,學校将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各學院(部)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要及時發現那些困難但未受助、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及時糾正認定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公示,要注意保護受助學生尊嚴,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隐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定建檔,不能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學生勵志典型宣傳,涉及到受助學生的任何事項,都應征求學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發放寒衣補助等類似工作,應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張旗鼓地發放款式相同、規格統一的資助物品,禁止把困難學生與非困難學生割裂區分開。

第十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過程也是向學生宣傳國家和學校資助政策、進行誠信教育的過程,要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樹立正确的榮辱觀,正确面對眼前存在的困難,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

第十八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學院(部)認定工作進行複核。各學院(部)認定工作開展情況與單項評估考核挂鈎。

第十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建檔工作是我校獎、助學金評定的基礎和依據,各學院(部)應積極推進工作,确保我校相關獎、助學金的評選和發放按時進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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