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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官网bv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7-09-01     點擊數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伟德官网bv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新生入學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照《錄取通知書》的要求和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一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一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患有疾病的新生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一般為1年。

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為其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 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第五條 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并發給學生證。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并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條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允許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最多不超過2年。學生應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辦理離校手續,戶口回原籍。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康複者,必須在保留入學資格的次年6月份以前,向校招生辦公室書面提出入學申請,并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本校校醫院複查合格者,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章學制、學生在校年限

第七條 本科學制四年(建築學專業學制五年),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四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八條 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一年畢業;不能在學制年限内達到畢業要求且符合學校相關規定者,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

第三章注冊與考勤

第九條注冊

1.注冊是學生取得學習資格必須履行的手續,每學期開學一周内,學生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

2.學生在秋季學期注冊時,必須繳清有關費用,再持本人學生證及學校有關業務部門出具的繳費收據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由經辦人員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印章并對購火車票“優惠卡”充磁。

3.學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學院請假,并提供相關證明,經主管院長同意後方可延期一周注冊;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及以上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4.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繳清有關費用者,須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提出延期注冊申請并作出繳費承諾,經學院批準可在辦理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後,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等手續。

5.學生證遺失者,注冊時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或相關證件,經辦人員将其情況記錄在案。待學生證補辦後,再加蓋注冊章。

6.休學學生經批準複學後,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複學注冊手續。

7.學院于開學第二周内将未按時注冊(含延期注冊)學生名單報教務部。

8.未按學校規定繳納有關費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符合本條第四款沒有注冊的學生可以先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教學活動,待注冊後承認所取得學分;其他沒有注冊的學生,不能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教學活動,不能取得課程及實踐環節學分。

第十條已經注冊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必須按規定參加培養計劃的各個教學環節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各項活動(經批準免修者除外)。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要有校醫院證明)

1.學生請病、事假審批權限

1)請假一周以内由輔導員審核,院教學辦公室主任(院教務科長)批準後,報院教學辦公室備案;

2)請假一周及以上、兩周以内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審核,主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報院教學辦公室備案;

3)請假兩周及以上、一學期的三分之一之内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審核,主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報教務部備案;

4)請假超過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務部辦理休學手續。

2.凡未經請假而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教學活動或請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曠課論處。曠課學時按每天實際上課時間計算。各類實習、軍訓、社會實踐期間,未經批準擅自離隊,每天按曠課4學時計算。

3.對曠課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以下紀律處分,處分期限為6-12個月:

1)一學期中,曠課累計達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2)一學期中,曠課累計達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一學期中,曠課累計達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4)一學期中,曠課累計達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一學期中,曠課累計達50學時及以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4.上課(包括實驗、實習、勞動、軍訓等)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一條學生缺勤學時數達到某門課程一學期上課學時數的1/3的,不得參加本課程考試,必須重新學習。

第十二條 學生實習(實踐)期間,請假時間超過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實習學分,必須重新實習。

第四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學生應按照所在專業年級的培養方案,完成相應課程和其它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并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辦理選課注冊手續後,應該按時上課,并按時參加所選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試(考核),考試(考核)成績真實、完整地記入學生成績單和學籍檔案。

未經辦理選課手續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五條為了反映學生學習的努力程度,學校采用總學分數作為評價指标;為了反映學生學習的質量水平,學校采用平均學分績點(GPA)作為評價指标。

課程績點具體折算辦法如下: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數

  

∑課程學分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 = ---------------------

∑課程學分數

  

考核成績與課程績點折算表

百分制成績

成績等級

績點值

五級制成績

二級制成績

95-100

A+

5.0

優秀(4.5)

合格(3.0)

90-95

A

4.5

85-90

A-

4.0

82-85

B+

3.5

良好(3.5)

78-82

B

3.0

75-78

B-

2.8

72-75

C+

2.5

中等(2.5)

68-72

C

2.0

65-68

C-

1.5

60-65

D

1.0

及格(1.5)

<60

F

0

不及格

不合格

注意:表中第一列的“-”表示大于等于前一個值,小于後一個值(其中100分是小于等于)

第十六條 選課後未辦理正式退課手續、無故不參加考核者記為“曠考”。

補考成績、重新學習的成績分别以“補考”、“重修”進行标記。

學生考試過程中違紀或作弊的,成績記為“0”分,并标記為“違紀”或“作弊”。

第十七條“曠考”、“違紀”、“作弊”、“禁考”成績折算一律記“0分,計入平均分、績點統計。

第十八條 所有補考(含學期初補考)成績一律不含平時成績,大于60分記60,績點記1.0,小于60分如實記載,績點記0.0。重新學習成績如實記載。

在進行平均分、平均學分績點計算且用于評優、免研等排名工作時,如首次考試不及格,重新學習通過成績按60分計算、績點按1.0計算,如首次考試及格,按首次考試成績及相應績點計算。

第五章緩考、補考及重新學習

第十九條緩考

1.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必須至少在考試前一天向本學院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因病須持有校醫院證明),經學院教學院長簽字、批準,錄入教務系統後生效,且該門課程以“緩考”計,不計入平均分、績點統計。學生參加申請“緩考”的課程考試取得成績後,獲得成績計入平均分、績點統計。考試開始後遞交的申請一律無效(特殊情況須報經教務部批準)。未經申請或申請未被批準而不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論處。

2.課程緩考一般由學生本人辦理,如因重病和其他原因自己辦理确有困難者,可由其他人代辦。

3.緩考者必須參加普通班考試,成績合格者,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4.學生憑《伟德官网bv緩考申請表》到開課學院辦理考試手續。

第二十條 補考、重新學習

1.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實踐環節除外)第一次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學校給予一次免費補考機會,補考一般安排在次學期開學二周内進行;實踐環節課程不組織補考,但給在校生一次免費重新學習機會。補考不及格者,必須重新學習并繳納課程學分學費。

2.曠考、禁考或考核違紀、作弊者,無補考資格,但可申請參加重新學習。

3.課程考核(含補考、重新學習)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應學分,課程考核及格方可取得相應學分。

4.對于已及格的課程,學生如對其成績不滿意,也可申請重新學習,但每學期申請及格重新學習課程不得超過兩門。

5.學生申請重新學習同一門課程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一條 對于部分學習基礎好、自學能力強的學生,在已選修課程後開課兩周内,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審核同意,報學院教務辦公室和教務部備案,準予其不随堂聽課,但須按教師要求提交作業、參加課程包含的所有實驗(上機)、測驗和考試等環節(簡稱“免修不免考”)。思政軍事類課程、體育課程、實踐實驗類課程不能申請“免修不免考”。學生每學期申請“免修不免考”的課程不得超過兩門。

第二十二條未達到所在專業規定總學分的應屆畢業生,可通過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或結業後申請返校重新學習兩種方式繼續學習考核未通過的課程,考核通過後,可獲得課程學分。

第二十三條結業生申請返校重新學習課程的時間為結業當年秋季學期或次年春季學期初兩周内。畢業答辯補修于次年春季學期初兩周内提出申請。課程重新學習的考試根據該課程的教學進度進行安排,畢業答辯安排在6月份進行。結業生的未通過課程僅可申請一次重新學習,并按課程學分數繳納費用。

體質健康測試未達規定要求的結業生,可于結業當年秋季學期初兩周内提出補測申請,補測工作安排在當年秋季學期進行。

第二十四條僅由于專業停辦或培養方案調整的原因,造成原不及格課程無法進行重新學習的應屆畢業生,可申請參加補考。符合補考條件的學生,必須于畢業當年春季學期開學四周内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對沒有辦理補考申請的學生一律不準參加補考。

第六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入學後有下列情況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符合學校普通本科生轉專業有關規定條件者;

2.如因專業調整或停辦,原專業休學期滿的複學學生、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可轉入本校其他相近專業學習;

3.根據畢業生就業形勢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學校可以經學生同意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4.學生參軍入伍,退役後返校繼續學習者。

轉專業程序按學校普通本科生轉專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轉專業:

1.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

2.其他不符合轉專業條件者。

第二十七條學生轉學由本人向所在學院申請,并填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确認)表》,交驗有關證明材料,然後按以下辦法辦理:

1.本省範圍内轉學,由學生申請、學生所在學院院長簽署意見,教務部審核并經校内公示,主管校長批準,經拟轉入學校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并同意接收後,由學校報省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2.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須學生所在學院同意,教務部審核并經校内公示,主管校長批準,經拟轉入學校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并同意接收後,由學校上報江蘇省教育行政部門,由江蘇省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學校對拟轉學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拟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4.學生轉學,原則上在每學期期末集中辦理,江蘇省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時間為每年15日至220日、71日至820日。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七章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如參軍入伍、短期工作、創新創業等),經本人申請由學校認可的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持休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教務部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單次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創業的,累計不超過四年(休學創業的證明材料需要由學生工作處、團委等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休學年限與修業年限之和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休學期間不能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教學活動。

第三十一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等;

2.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醫療費用自理,符合學生團體理賠條件的,由學生本人申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符合退學條件者必須退學,不允許休學;

5.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學生自休學批準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務部辦理離校手續,過期不辦理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間,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其所在學院應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三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一周内到教務部辦理複學手續,不能在學期中間申請複學;

2.因病休學的學生,複學時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恢複健康診斷證明,經校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複學手續;

3.被同意複學的學生持教務部發給的《複學通知單》到學院辦理注冊及選課手續,恢複學習;

4.經批準休學的學生逾期不申請複學者、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學籍;

5.複學的學生必須辦理降級;

6.原則上不辦理提前複學手續。

第八章降級、延長學習年限與退學

第三十四條 非畢業班學生單學年所獲學分低于20個或已修讀的課程及實踐環節不及格學分累計達20個且低于35個者,應轉入下一年級,降級手續于學期初開學三周内辦理,逾期不辦理降級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非畢業班學生未達降級學分條件而自願申請降級的,應由所在學院批準并報教務部備案後,辦理降級手續。

第三十五條畢業班學生畢業前所獲總學分與所在專業規定應達到的總學分之差大于15個學分以上且低于35個學分者,應延長學習年限,轉入下一年級;在畢業資格審查時允許達到畢業要求但未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申請延長學習年限。

延長學習年限手續在畢業當年春季學期初一個月内辦理,最遲不晚于畢業答辯後三天,未達到畢業要求者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延長學習年限(操作後)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且學生按原培養計劃學習。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以下原因之一應予退學:

1.本人申請退學的;

2.在規定期限内不辦理注冊手續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3.已修讀的課程及實踐環節不及格學分累計達35個及以上者(年級變動者當學期除外);

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5.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

6.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7.按學校規定,達到休學條件而不休學者。

第三十七條本人申請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填寫《伟德官网bv退學審批表》,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部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後,予以退學。對作退學處理的學生,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由學院送達學生本人,并由學生本人在退學決定送達通知書上簽字;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在學院領導、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三人見證下,将送達情況記錄在案,同時将退學決定書寄發學生家長并在校内發布公告(也可在校園網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各種原因退學的學生, 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原戶籍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确診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标準的退學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3.對學滿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養計劃規定内容而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4.退學的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注銷其學籍,不發肄業證書;

5.被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不能複學。

第三十九條 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申訴辦法及程序按學校學生校内申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條 畢業

對于在規定學制年限内提前畢業的學生,至少提前三學期提出提前畢業申請,經學校批準後于最後一學年學期初轉入相應專業畢業班。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内,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内容,取得相應的學分,每門必修課學分績點大于等于1.0,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本科學生符合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規定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一條 結業

1.畢業班學生畢業前所獲總學分與所在專業規定應達到的總學分之差小于15個學分者,可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符合結業條件學生也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轉入下一年級,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必須在畢業答辯後三天内辦理完畢且延長學習年限(操作後)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同時學生按原培養計劃學習。

2.留校察看期未解除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3.學生畢業前體質健康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因病或殘疾學生,憑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并經審核通過後可準予畢業)。

4.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内仍未達到畢業要求的,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5.結業生返校重新學習後,符合畢業條件的可換發畢業證書,同時符合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規定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發學士學位證書。不符合畢業條件或者逾期不申請者不予換發畢業證書和補發學士學位證書。

6.結業生換發畢業證書及補發學士學位證書時間為返校重新學習後,畢業審核通過的時間,一般為12月初或7月初。

第四十二條 肄業

獲得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退學,應在規定的時間内辦理完離校手續,在校學習年限不滿一年(不含一年)的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在校學習年限滿一年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開除學籍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經批準修讀輔修專業者,在規定時間内,完成輔修專業所規定的課程和各教學環節,取得規定學分,發給輔修證書。

第四十四條 無學籍學生不發給任何學曆證書。

第四十五條學校按照規定為學生做好學籍、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電子注冊工作。

第四十六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伟德官网bv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以及其他在校本科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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