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建設勤奮、求實、進取、奉獻的優良校風,弘揚好學力行、求是創新的校園精神,維護學術尊嚴和教育公平,整肅考紀,規範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工作是學校教學過程和教學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考核的目的是為了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複習和鞏固所學的基礎知識、基本原理、基本技能,檢驗其掌握和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及創新能力,檢查教師的教學效果。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課程包括必修課、選修課、輔修課等各類課程,也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綜合設計、專業綜合能力訓練(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等各種教學環節。全校應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确保課程考核工作嚴謹、規範。
第四條 課程考核工作是教學質量評價的重要内容,應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凡屬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
第五條本校在籍的本科學生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方可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一章組織與領導
第六條成立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擔任,成員單位為校長辦公室、教務部、監察處、學生工作處、宣傳部、保衛處。本科課程考試工作在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教務部依據本規定進行組織和協調;各學院成立由教學院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為組長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學院考試工作領導小組依據本規定負責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 每學期期末考試前,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布置考試有關工作。各學院召開任課教師和監考人員會議,申明各項規定,并對學生進行學風、考紀宣傳教育,确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考核方式與命題
第八條 在課程考核中,考試一般以筆試(含閉卷、開卷、半開卷)、口試、操作、機考等形式進行;考查一般采用綜合練習、綜合設計、實驗、論文或讀書報告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各專業年級每學期考試課程一般不超過6門,統考課程不超過4門。考試或考查的确定須在制定開課計劃前完成,其原則如下:
1.通識教育課程的考試或考查由教務部确定;
2.其他課程(含實驗系列課程)的考試或考查由開課學院确定。
第十條 考試的具體形式由課程負責人(或課程組)根據課程的性質和特點确定,經系(教研室)主任審核,并報請教學院長批準。
第十一條考試形式應于課程教學開始時向全體學生公布(經過申報批準的考試改革方案也應在課程教學開始時公布)。考試形式一經确定,原則上不得更改。
第十二條命題是考試的核心工作。考試命題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把握好試卷的覆蓋面(一般覆蓋面在教學大綱内容80%以上)、區分度及難易程度。在教學過程和考前輔導中,不得劃考試重點或考試範圍。試卷不可直接選用近三年已在同類考試中用過的試題。開卷考試的試題及其答案不應含有可從教材或其他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到的内容。考試命題應出A、B卷,兩卷的試卷分量、區分度、難易程度和知識覆蓋面等方面應大緻相當,A、B試卷的重複率應≤30%。
第十三條按同一教學大綱講授的課程,有試題庫的直接用試題庫命題,沒有試題庫的原則上應成立命題小組,由命題小組統一命題或實行考教分離進行命題,命題完成後應試做。所有課程的考試命題(A、B卷),均應附有參考答案與評分标準。試卷由系(教研室)主任審核并報教學院長批準後方可付印。未經審核、批準的試卷不得在考試中使用。
第十四條考查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特點提出具體形式,由系(教研室)主任審核并報教學院長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考查形式應于課程教學開始時告知學生,考查形式一經确定,原則上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考查應重視對學生綜合性、研究性、拓展性學習情況的考核。以大作業、小論文、讀書報告等作為考查形式的應特别注意防止抄襲、剽竊現象。凡抄襲(包括抄襲教科書、現成資料、網上作品等)、雷同者不得評定成績,應作零分處理。
第十七條實踐環節的考查應制訂明确的考核辦法及評分标準(應包含量與質兩方面的标準),并于實踐教學活動開始時告知學生。成績評定應注意過程與結果相結合,鼓勵學生在實踐中探索、創新。
第三章試卷傳遞、印刷和保管
第十八條試卷是檢測和評價學生學習效果、學習水平的重要依據,試卷管理是教務管理的重要内容,教務部和各學院務必加強對試卷的規範管理。
第十九條 做好試卷保密工作。命題和接觸試卷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試題。如發生洩露或變相洩露情況,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試卷經系(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學院教學院長批準後,填寫《伟德官网bv試卷印刷審批表》,由命題教師本人送教務部考務中心(必須在考試前三周提交)。印刷好的試卷由命題教師本人領取。命題教師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送印或領取,應委托所在學院教學秘書送印或領取,不得随意請他人代辦。
第二十一條 送印試卷原件按16K或B5版面設計,試卷表頭為學校統一格式。試卷應準确無誤。
第二十二條 評閱後的試卷、考查答卷不發給學生,作為重要的教學文檔由開課學院負責封存保管。所有試卷、答卷和平時成績記錄單應至少保存5年,學生畢業一年後方可銷毀。對評閱過的試卷,教務部和各學院主管領導應組織抽查,以便了解學生答卷和教師評閱的情況。
第四章考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課程考核時間依據當年校曆安排。統考課程在統考周内進行,其他課程在課程結束後二周内安排考試或考查,學校不安排統考;考查課程一般應在進入統考周之前進行;所有課程原則上不允許提前考試,因特殊情況确需提前考試的,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學院長批準後,報教務部教務學籍服務中心備案。考核安排一經确定公布,一般不得變更。
第二十四條 筆試時間一般為100~120分鐘(最長不超過150分鐘),口試時間一般為10~20分鐘。
第二十五條 監考人員由開課學院、學生所在學院共同負責指定的教師、在編管理人員擔任。主監考一般由任課教師擔任,任課教師不足時,原則上應由開課學院負責補足。副監考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指定。
第二十六條 每個考場應安排2人監考,考場人數應低于40人。考試安排報教務部教務學籍服務中心。主、副監考人員必須履行監考職責,因故不能履行監考職責的監考人員應經所在學院同意,指定新的監考人員,并以書面的形式向教務部教務學籍服務中心報送監考人員變更單。
第二十七條考試期間,學院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到考場巡考,做到有考必巡;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随機巡考。
第五章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試成績以百分制記分,考查成績以百分制或5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百分制60分為及格,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九條 考核課程的總成績根據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随堂測驗、平時作業、課堂讨論、課程論文、出勤情況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一般平時成績占30%~50%,期末考試成績占70%~50%,實驗教學課程的成績評定辦法由學院确定。任課教師在課程教學開始時向學生公布成績評定辦法。
第三十條 教師應按照評分标準公正評閱試卷,認真評定總成績,真實客觀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掌握程度和學習情況。課程的總成績一般應呈正态分布(原則上,優秀(85分以上)率不超過20%、不及格(60分以下)率應有1%~10%),試卷評閱結束後,教師應填寫《伟德官网bv課程教學總結》并由學院進行存檔。
第三十一條 任課教師應在考試後一周内完成成績評定工作,寒暑假開展的實踐類課程可在下一學期開學一周内完成成績評定工作,并将成績直接在網上錄入并提交,原始成績單簽名後報學生所在學院。考核結束十日内應完成成績網上錄入,教務管理系統在考核結束十日後關閉成績錄入界面,同時在網上向學生公布考試成績。逾期未錄入成績的課程,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情況,分清責任,經教學院長簽字後,報教務部批準進行補錄,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成績登記時,已辦理緩考手續(以網上錄入成績時備注中的标記為準)的缺考學生成績記“緩考”,未辦理緩考手續的缺考學生成績記“曠考”,考核作弊學生的成績記“作弊”;未經主講教師批準學生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學生未交作業達到該門課程作業總量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在登記成績時注明“禁考”字樣,列入其成績檔案。
第三十三條原始成績單報出後,原則上不得變更。如果經核查試卷,确系教師判卷有誤或漏判,任課教師需在試卷和原始成績單上更正成績,并填寫《成績變更申請表》,說明變更原因,經系(教研室)主任、學院教學院長簽字同意,報教務部批準後,方可變更成績,并由教務部成績庫管理人員修正錄入。
第三十四條學生如對成績有異議,應在開學後兩周内向本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伟德官网bv試卷查閱申請表》,經所在學院教學院長同意(非本學院所開課程還須經開課學院教學院長同意)後,由課程負責人或任課教師查閱試卷,并及時将查閱結果轉告學生本人。學生本人不得接觸試卷。超過規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卷。
第三十五條 原始成績檔案由學生所在學院永久存檔,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閱。原始成績單不得遺失、塗改。
第三十六條試卷評閱教師對試卷評閱負責,任課教師對總成績評定負責,教學秘書(教務員)對成績的管理負責。
第六章監考紀律
第三十七條 監考人員一經排定,一般不得變動。因故不得不作調整的,應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監考當日,監考人員應至少提前20分鐘到崗,并做好考試各項準備工作。
第三十九條 每次考試開始前,主監考向學生宣布考場紀律及考試作弊的處理規定。副監考仔細清點核實考生人數,将實考人數記錄在監考記錄表上。
第四十條監考人員應要求考生将身份證和學生證或校園卡(準考證)等規定證件放在桌面顯著位置以便檢查、核對。證件與本人不符的不得參加考試。
第四十一條考試開始前,務必要求考生将除考試所用文具和規定可帶資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點,并認真檢查桌面和抽屜,不得留有任何與考試科目有關的、非規定可帶的紙張和書本。若在開考後考生被發現有夾帶等違紀或作弊行為,責任由學生自負;若因監考教師清場不嚴、檢查不仔細,造成學生大面積作弊,應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監考人員應認真監考,不得随意離開考場,不得看書報、交談或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監考人員必須關閉(或設置為靜音)手機等通訊工具,将手機設置靜音的監考人員不得回複信息或接打手機。
第四十三條考試進行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暫離考場。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暫離考場,應有監考人員相随,不得讓考生單獨離開考場。
第四十四條若出現考生違紀情況,監考人員應當場指出并宣布該生終止考試、沒收試卷、填寫違紀記錄、監考老師和考生分别簽字确認後,讓考生離開考場;若出現考生作弊情況,監考人員應當場指出并宣布該生試卷作廢,同時沒收試卷、收繳作弊材料、填寫作弊記錄、監考老師和考生分别簽字确認後,讓考生離開考場。考試結束後立即将沒收的試卷、作弊材料、考場記錄一并送交教務部教務學籍服務中心。
第四十五條 考試結束前15分鐘應提醒考生掌握時間,以便準時交卷。為防止亂場,考試結束前15分鐘内考生不得交卷出場。考試結束時應明确要求考生将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教師收卷,不得擅自離開座位或走動。收卷時主監考應堅守講台,維持整個考場秩序,嚴防交卷時的違紀或作弊行為;副監考應完成收卷、清點工作。檢查無誤後方可允許考生離開考場。
第四十六條 考試過程中的試卷管理實行分段負責制。監考人員将考生答卷交給開課學院前,試卷錯、漏由監考人員負責;學生答卷交給開課學院後,試卷錯、漏由開課學院負責。監考人員和開課學院在移交試卷時應認真清點,簽字驗收。
第四十七條監考人員應認真填寫監考情況記錄表,簽名後交至開課學院存檔備查。
第四十八條各學院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在考試期間負責檢查本單位考場的監考情況和考場紀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對所有考場情況進行随機巡視檢查,并将有關情況及時向全校通報。
第七章考場紀律
第四十九條 學生必須攜帶身份證和學生證或校園卡(準考證),在考試前15分鐘進入考場,按指定座号就座,并将證件放在桌上備查。遲到15分鐘以上和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按曠考處理。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後,才準予交卷出場。未經監考人員允許而擅自離開考場者,不得重新進入考場繼續答卷。考生交卷後應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内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交談。
第五十條 考生的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考試結束時統一收回,不準帶出考場。未經允許考生不得自帶紙張。考生在規定時間前答完試卷,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收卷後方可離開;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宣布收卷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監考人員收卷,清點無誤後,方可離開考場。
第五十一條 除必要的文具和開卷考試科目所允許的工具書和參考書以外,未經允許,所有書籍、講義、筆記、手機、電子辭典、計算器以及其他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等不得帶入考場座位,必須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第五十二條 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規則,應認真、誠實地在規定的時間内獨立完成答卷。凡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違反考場紀律或作弊者,按本規定中的有關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并在全校予以通報。
第五十三條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必須至少在考試前一天向本學院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因病須持有校醫院證明),經學院教學院長簽字、批準,錄入教務系統後生效。考試開始後遞交的申請一律無效(特殊情況須報經教務部批準)。未經申請或申請未被批準而不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論處。
第八章 處分種類及運用
第五十四條對有考核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其他處分期限為6-12個月,從發文之日算起。
第五十五條 受到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間有明顯的進步表現的,處分期滿後經本人申請、班級評議、學院審查、學校審批,可以解除其處分;在處分期間有突出表現的,經批準可以按照程序提前解除其處分。
第五十六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處分決定做出後5個工作日内辦理離校手續,學生不在學校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至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章考核違紀、作弊及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考核違紀,該門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記載。并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聽監考教師調動者。
2.不按要求清理考場座位,且不聽監考教師勸告者。
3.監考教師要求出示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而拒絕出示者。
4.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者。
5.未經允許在考試過程中說話者。
6.他人強拿自己的答卷、草稿紙、書、筆記本或其他與考試有關的資料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老師報告者。
7.提前交卷後不按要求立即離開考場,或離開後在考場外議論考試内容、大聲喧嘩、影響考試經制止無效者。
8.口試抽簽後,不按監考人員指定地點準備答題者。
9.不按時交卷或故意拖延考試時間。
10.在考試前向教師套題,或為違紀者進行掩蓋或考後要求教師改分者。
11.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監考人員未收齊試題或答卷而擅自離開考場者。
12.其他明顯違反課程考核紀律者。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作弊,該門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記載,在登記成績時注明“作弊”字樣,列入其成績檔案。并視其情節、态度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考試中與别人作手勢或交頭接耳者。
2.閉卷考試中攜帶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位置展示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教材、參考資料、練習本、筆記本、字典、紙張等物品者(不論是否窺看)。
3.考試中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
4.開卷、半開卷考試中傳遞或接受他人的書、筆記本或其他與考試有關資料者。
5.半開卷考試中夾帶、翻看考試專用紙以外的書籍、筆記、資料或與考試内容有關的其他材料者。
6.考試中窺看他人試卷内容或故意将試卷卷面向他人展示者。
7.考試中傳遞或接受他人的試卷、寫有答題内容的草稿紙、紙條(不論是否抄用)。
8.用規定以外的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者。
9.在考試中利用上廁所等機會偷看與考試内容有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内容或發現帶有與考試有關的材料進出考場者。
10.考試時作弊,雖未被監考或巡視員發現,但事後查出并核實證據确鑿者,或在試卷批改中被主管部門認定為雷同試卷者。
11.在考試時,未經過允許,利用不具有上網功能的掌上電腦、電子辭典、具有字(詞)典功能的電子設備查看有關内容者。
12.在考場外協助他人進行考試作弊者。
13.其他有明顯作弊行為者。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嚴重作弊,該門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記載,在登記成績時注明“作弊”字樣,列入其成績檔案。并視其情節、态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第二次作弊者。
2.偷竊考題,或考試過程中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或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3.團夥作弊的一般參與者。
4.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參加考試者,或使用其他器材作弊者。
5.強拿他人試卷、寫有答題内容的草稿紙等(不論是否抄用)。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特别嚴重作弊,該門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記載,在登記成績時注明“作弊”字樣,列入其成績檔案。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考試過程中或考試結束後糾纏、威脅、侮辱、诽謗、誣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務人員、任課教師或閱卷教師等與考試相關人員者。
2.塗改他人試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試卷姓名者。
3.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者。
4.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團夥作弊的為首者或組織者。
6.其他作弊行為特别嚴重者。
7.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者。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中沒有列舉的考試違規違紀行為,可以根據其性質和過錯程度比照相近條款類推處理。
第十章考核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第六十二條監考人員發現考生考核違紀或作弊時,按本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六十三條教務部對考核違紀、作弊有關材料進行核實,确定違紀、作弊性質後,通報學生所在學院,由學生所在學院組織詳細調查并責成學生本人寫出書面檢查并對其進行教育。學生所在學院根據調查情況以及學生考核違紀、作弊性質,以書面形式提出初步定性處理意見及處理依據,經學院領導簽字後及時報教務部(必要時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可直接介入調查)。
第六十四條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由教務部審核并簽署意見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簽發處分決定書。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簽發處分決定書。
第六十五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所在學院應告知學生做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十六條處分決定書由學校統一編号印發,其内容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七條處分決定書由學院負責送交學生本人并在處分決定送達通知書(一式三份)上簽字,同時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處分決定書無法送交本人或學生本人拒絕簽字的,在學院領導、輔導員(班主任)及學生代表的見證下,将處分決定書留置并将送達情況記錄在案,同時将處分決定書寄發至其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欄、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十八條對學生處分及解除處分的文件,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十九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辦法按《伟德官网bv學生校内申訴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對于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受處分學生所在學院應當及時通知其家長。學生在離校前,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規定适用于伟德官网bv在籍普通本科學生課程考核管理。其他類别考試或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及其他在校學生的課程考核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教師如有違反本規定者,按《伟德官网bv本科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