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國家設立“國家獎學金”。根據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07〕90号)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國家獎學金是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凡我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均可參加評選。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評選條件
第三條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條國家獎學金的評選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學習成績排名位于專業前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同時年度學生素質發展綜合測評中基本素質測評達到優秀,發展素質測評得分位于專業前10%。
對于學習成績或發展素質測評得分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的學生,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别優秀。具體要求為: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産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産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争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兩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兩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赢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幹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号。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獲得國家獎學金:
1.受處分學生處于處分期内的;
2.在校學習期間行為失範,有悖于《大學生行為準則》者;
3.有生活鋪張浪費現象或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者。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六條我校國家獎學金的推薦名額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再根據各學院(部)學生人數比例将名額分配到各學院(部)。對于采礦工程、地質工程、礦物加工工程等艱苦專業的學生适當給予傾斜。
第七條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八條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并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表)。
第九條各學院(部)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初步評審,确定建議名單後要向全院(部)師生公示5個工作日。在廣泛征求意見後,各學院(部)要在規定時間内将建議名單和有關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學院(部)上報的有關國家獎學金的申請材料和建議名單進行彙總後提交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在限額内進行評審,确定最終推薦名單,并在全校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學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國家獎學金的最終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将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各學院(部)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确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别優秀的學生。
第十四條各學院(部)的評選推薦工作由本單位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評選推薦工作要在年度學生素質發展綜合測評和年度評優工作的基礎上進行。推薦名單要報經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讨論通過,并嚴格執行公示制度,确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校财務資産部和有關學院(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财經法規,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專款專用,及時将國家獎學金發放給獲獎的學生,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六條國家獎學金應主要用于改善學生本人的學習和生活條件,如發現獲獎學生有用獎學金請客、抽煙酗酒或購買高檔消費品等鋪張浪費行為的,将取消其獲獎榮譽稱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