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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官网bv建築結構與材料實驗室管理制度(SML-01-2017)

發布時間:2019-05-02     點擊數量:

伟德官网bv建築結構與材料實驗室管理制度


(SML-01-2017)


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原SML-01-2016作廢




1 總則

1.1 建築結構與材料實驗室是建築工程系全體師生開展科學研究的重要試驗平台,同時也是提供企事業生産科研服務的重要基地。确保實驗室安全運行、營造良好試驗環境、建立文明有序的試驗秩序、提高試驗場地和儀器設備使用效率、保證資源公平共享,是實驗室良好運行的根本需要,制度建設是實現上述目标的基本保障。

1.2 實驗室管理制度由實驗室主任負責組織起草,并就草案面向全系教師廣泛征求修改意見,最後提請全系教師讨論通過方可發布與實施。

1.3 該管理制度每人一冊,領取同時,填寫安全承認書,并由實驗室負責歸檔。

1.4 實驗室管理制度每1年根據使用情況和需要由實驗室主任負責組織一次局部性修訂,并提請全系教師讨論通過後予以發布和實施。

1.5 實驗室管理制度每3年做一次全面修訂,由實驗室主任負責組織起草修訂草案,并就修訂草案面向全系教師廣泛征求修改意見,最後提請全系教師讨論通過方可發布與實施。


2 安全管理規定

2.1 實驗室安全問題是實驗室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員及财産安全,特制定此規定。

2.2 實驗室全體人員應切實增強安全意識,嚴格執行本制度中各項細則規定,時時提高安全警戒。

2.3 安全保險:在實驗室進行試驗工作的研究生及自行雇傭試驗輔助人員,應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否則自行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2.3.1 自本制度執行之日起,凡進入實驗場地的實驗人員(含實驗輔助人員、技工),在提交實驗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交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證明,保單原件用于核查,保單複印件交于實驗室管理員備案;

2.3.2 自本制度執行之日起,未購買保險的人員,嚴禁進入實驗場地;

2.3.3 自本制度執行之日起,已開始的實驗,但未提交保險證明的實驗人員應立刻停止該實驗項目。

2.4 安全教育

2.4.1 依托建築結構與材料實驗室管理網站(http://202.119.206.232/)安全考核系統,完成安全教學宣傳、培訓通知、考核合格電子憑證。

2.4.2 實驗室按年度開展全系教師職工及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内容及考核結果記錄存檔;研究生導師負責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督促及檢查工作。

2.4.3 對參與各類大學生創新計劃、結構競賽、科研培訓及自由探索的本科生,在進行或參與實驗之前,亦需參加安全培訓,且通過安全考核。

2.4.4 對于自行雇傭試驗輔助人員,須由雇主(研究生或其導師)負責對其進行實驗室安全規定宣傳及安全管理工作,并負責其全部安全責任;若對自行雇傭試驗輔助人員安全教育和監督不力、發生諸如擅自拿取實驗室工具、材料、儀器或他人财物等違反财産安全事項者,一經發現,除了追回或由雇主賠償相關損失外,還須對雇主進行通報批評并暫停其後續試驗。

2.5 安全審查、檢查與值班值日

2.5.1 所有試驗在提交申請時,先由指導教師審核通過後,再由實驗員進行安全方案審查;大型試驗同時須由實驗室主任進行安全方案審查。

2.5.2 正常上班時間,由實驗員做好安全值班工作;原則上,不鼓勵節假日期間進行各類試驗操作,若确需要進行試驗,應提前一周向實驗室提交申請,需說明試驗原因、試驗内容,根據學生加班試驗情況,安排實驗員、輔助實驗員、實驗室主任等人員進行安全輪流值班,且指導教師必須現場監督安全。

2.5.3 每天上午上班開始、下午下班之前,實驗員對實驗室進行總體安全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記錄、上報;每項學生試驗開始前,實驗員對其試驗安全事項進行全面質詢、檢查以及進行必要的修正。

2.5.4 每月由實驗室主任和實驗員共同對實驗室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上報學院并盡快完成整改。檢查與整改情況按附錄D所示表格作好記錄。

2.6 安全細則

2.6.1 實驗室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30,期間由實驗員負責實驗室全部試驗工作的安全巡視;研究生需要中午、晚上或者節假日加班時,期間由研究生導師負責安全巡視并承擔安全責任。

2.6.2 實驗室大門由實驗員負責開關,上班時間打開,下班後關閉并由小門進出。文昌實驗室小門鑰匙隻能由實驗室教師及學生持有,不得借與實驗室以外人員。南湖實驗室小門鑰匙由實驗員保管,研究生做試驗時可向實驗員借用。實驗室所有房間均應有備用鑰匙存放在實驗員辦公室,由實驗員專人管理。

2.6.3 每個實驗房間門口、實驗大廳各類實驗設備處須貼挂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設備負責人、安全責任人、涉及危險類别、防護措施和有效應急聯系電話等,并及時更新。特殊實驗室應張貼相應的安全警示标識。

2.6.4 定期檢查消防通道應急标示,并及時清理占用消防通道的各類工具、試件與垃圾,應确保實驗室消防通道通暢。

2.6.5 實驗室物品擺放有序,衛生狀況良好。公共場所、通道無堆放儀器、物品現象。實驗室内不燒煮食物、飲食,嚴禁在實驗室内吸煙、使用明火,不在實驗室内睡覺過夜。

2.6.6 研究生進入實驗室初期以及開展試驗工作之前,須事先熟悉實驗室環境,例如滅火器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逃生通道等,了解用電、用水、用火、用氣等常識,注意各項安全警示;嚴禁擅自開關牆上的電源開關、私拉亂接電線水管等,防止各類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2.6.7 開展常規試驗工作時,嚴格按照實驗設備安全須知牌,佩戴相應安全裝備,如安全帽、帆布手套、安全帶、護目鏡、工作服、特種手套等。

2.6.8 指導教師、實驗員及實驗室主任應嚴格審查涉及有毒有害的實驗項目,必要時提請上級安全部門協助。該類實驗作業時,須根據專業要求做好嚴格防護工作。

2.6.9 在實驗室工作時,務必集中精力,專心緻志,提高安全警戒意識;實驗室内不準高聲喧嘩、打鬧;不準随地吐痰、亂抛紙屑雜物;嚴禁穿背心、褲衩、拖鞋或赤腳進入實驗室。

2.6.10 在試件制作、擺放、侵蝕、加載等所有試驗過程中,嚴格按照實驗員指定的地點和方式進行,嚴禁亂擺亂放,導緻實驗室秩序混亂、影響實驗室安全的行為。

2.6.11 試件在實驗室内加工、安裝、拆解或拆卸、需要采用電焊和氣割等操作時,須提前一天向實驗室提出申請。施工開始前,應檢查施工區域附近有無易燃品,并向實驗室借兩隻滅火器備用,施工結束後交還實驗室。

2.6.12 使用切削、打磨設備時,須将加工物固定牢靠以防止其扭轉而導緻切削設備失控,工作人員須有适當防護裝備,例如眼部、手部防護等。

2.6.13 從事高處作業(如各類吊裝作業以及距離地面高度大于2 米的安裝作業)時,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并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帶及防墜落防護裝置。非實驗室人員不得擅自開動起重吊車、升降車、叉車等特種設備。

2.6.14 試驗過程中,需在試驗區域周圍劃出安全區域,嚴禁與試驗無關人員進入。試驗加載過程中,應高度關注試件及設備工作情況,防止試驗體系意外倒塌或崩裂造成人員傷害。試驗過程中,各種處在高空的加載設備、傳感器、反力裝置、墊塊等均需進行可靠固定,避免其從高空墜落造成人員傷害。

2.6.15 試驗暫停過程中,若儀表、儀器不能拆除、或不得停電等情況,應向實驗室工作人員說明,并在試件周圍張貼明顯的警示标志,否則造成工具、儀器、設備等的丢失或損壞,均需要按有關規定賠償,個人物品需要自行妥善保管。

2.6.16 試驗中若發生意外事故,如着火、燒傷、爆炸、割傷、撞擊或者碰撞、高空墜物、觸電、漏油、傾覆等,切勿驚慌,應迅速報告實驗室老師和導師;同時,對于火災,若無法完成自行撲救,應立即撥打消防電話119,對于各類人身健康傷害,若無法及時送達醫院,應立即撥打120 醫療急救電話。


3 衛生管理規定

3.1 為加強實驗室衛生管理、營造良好試驗及工作衛生環境、保障實驗室全體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特制定此規定。

3.2 實驗室内不準高聲喧嘩、打鬧;不準随地吐痰、亂抛紙屑雜物;不得做與實驗無關的事。

3.3 凡利用本實驗室從事加工、制作、安裝和試驗等工作,相關人員須在每日工作時間截止前進行工作區域的環境衛生清潔,并于試驗完成後,負責将所使用區域内環境衛生清理幹淨。

3.4 試驗項目構件在實驗室内加工、安裝、拆解或拆卸,需要采用電焊和氣割等操作時,須提前一天向實驗室提出申請,并與實驗員商定試驗場地。

3.5 禁止在室内從事産生大量粉塵的工作及有害作業;如果确需在室内進行作業,須由實驗員批準并商定采取有效防塵措施後方可進行,且盡可能在非正常上班時間作業。

3.6 試驗結束後,試驗者須在1周内将廢舊試件清運出實驗室。如遇特殊問題需要延期,則須由實驗員批準,但最多隻能批準延期1周。否則,由實驗室負責清運,全部費用由該試驗課題組承擔;同時,将延緩甚至不予安排該課題組的後續試驗項目。

3.7 試驗後的試件如果要留存,須向實驗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實驗室同意後,留存實驗室相關位置,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需要長期觀察或有其他特殊要求者,需要專門申請,經同意後,放置于指定位置,同時要在試件上标注醒目警示牌。


4 試驗場地使用管理規定

4.1 為了優化資源共享成效,提高場地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滿足全體試驗研究者的基本試驗需求,特制定此規定。

4.2 嚴格按照實驗室功能規劃區域進行實驗原料儲存、實驗準備、試件制作、實驗操作、試件處理等工作。

4.3 關于既有儀器設備占用場地的規定:既有儀器設備的場地占用,原則上盡可能遵從曆史安置現狀,但若在使用中發現問題或在實驗室未來發展中須要調整,則由實驗室負責予以調整。

4.4 關于新進儀器設備占用場地的規定

4.4.1 由學校、學院、學科、平台、修購專項等公共建設項目購置的新進儀器設備,在設備購買前由購買負責人提出場地使用需求及安置計劃給實驗室,由實驗室根據該項儀器設備的受衆度、使用率等情況進行統籌、協調并作出安置決定。

4.4.2 由教師科研項目經費購置的新進儀器設備(固定資産),由項目負責人提出場地使用需求及安置計劃給實驗室,由實驗室作出安置決定。考慮到此類儀器設備一般情況下受衆度較低,因此須要加強場地占用控制:如果儀器設備需要固定在試驗大廳錨孔或槽道上,則其占地輪廓面積不能大于3m2、占地單向輪廓尺寸不能大于3m、占地時間不能超過1年;1年後經實驗室評估如果認為将來受衆度較高,則繼續留在原位,但自此納入“公共建設項目購置儀器設備”類進行管理;否則,由實驗室安排移至室外或拆卸後收于室内适當場所,如果下次還需使用,則須重新申請、進場和計時。如果儀器設備需要安放在試驗大廳其他地方或輔助房間内,則其占地輪廓面積不能大于2m2、占地單向輪廓尺寸不能大于2m、占地時間不能超過3年;3年後由實驗室安排移至其他适當場所或繼續留在原位,但自此納入“公共建設項目購置儀器設備”類進行管理。

4.5 關于試驗材料占用場地的規定:實驗室場地已設有明确的功能分區,如砂石存放區、水泥存放區、鋼筋存放加工區、模闆存放加工區、混凝土構件制作區、成型構件存放區等。購買材料時應考慮實驗室場地限制酌情購買;在試驗材料進場前,應與實驗員聯系,按指定地點和秩序堆放材料。

4.6 關于試驗過程占用場地的規定

4.6.1 試件制作及擺放占用場地規定:根據學生試驗申請表裡提出的試件制作及擺放需求,由實驗員根據一段時間總的申請情況統籌安排,如果一段時間内申請量較大,場地和時間嚴重無法滿足每個試驗者的需求,則須限制每個導師名下學生總場地和時間的供給并按申請時間順序進行排隊。具體限制制度為:當最新申請者須要排隊等候1個月以上時,啟動限制措施,即其前面的每位使用者(以導師計)占用場地面積不超過15m2、占用場地時間不能超過15天。如遇難以控制的延期情況,則由各試驗申請者及實驗員共同商定予以調整。

4.6.2 小型試塊澆築完成後,必須在3日内拆模,整齊碼放于指定地點。若需對其進行各類侵蝕試驗,一般要求統一移至實驗室臨時房間内進行。

4.6.3 長期試驗占用場地規定:一般要求長期試驗占用場地輪廓面積不能大于10m2、占地單向輪廓尺寸不能大于10m、占地時間不能超過1年;如果試驗占地面積需求較大而占地時間需求較短,或占地面積需求較小而占地時間需求較長,則須滿足占地面積×占地時間≤10m2·年。

4.6.4 已完成試驗之廢舊試件占用場地規定:一批試驗結束後,試驗者須在1周内将廢舊試件清運出實驗室。如遇特殊問題需要延期,則須由實驗員批準,但最多隻能批準延期1周。

4.7 所有材料、模闆、試件都必須張貼标識牌以确保能夠明顯區分彼此,标識牌上須注明研究生姓名、年級、聯系電話、導師姓名等(見附錄F),否則作為無主試件進行處理。

4.8 教師及學生在購置儀器設備或開展試驗之前,應當充分考慮上述有關場地使用的限制條款。

4.9 常規垃圾(常規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需清運至實驗室指定位置;涉及化學類實驗垃圾需按照危化品處理方法進行降解,并清運至實驗室指定垃圾回收處。

4.10 實驗室内,包括所有實驗大廳内所有區域,嚴禁停放與實驗無關物品,如自行車、電動車等;交通工具應停放在實驗室指定區域,并自行做好防盜措施。

4.11 實驗大廳内,嚴禁煮食、酗酒、吸煙;如需點燃驅蚊蚊香,應做好防火工作,人員離開時,應立即滅掉蚊香。

4.12 實驗大廳内未經學校管理部門許可不使用明火電爐; 有許可證使用明火電爐的,其使用位置周圍無易燃物品,并配備了滅火器、砂桶等滅火設施; 不使用明火電爐加熱易燃易爆溶劑;明火電爐、電吹風、電熱槍、電烙鐵等用畢,及時拔除電源插頭。

4.13 特殊情況處理規定:若有特殊情況需要突破上述某些條款規定,或其他實驗室難以決定之有關事項,則由實驗室提請全系教師讨論作出決定并記錄備案。


5 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5.1 鑒于本實驗室試驗工作逐漸增多,儀器設備無法充分滿足全部試驗需求之狀況,為了優化資源共享成效,提高儀器設備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滿足全體試驗研究者的基本試驗需求,特制定此規定。

5.2 公共建設項目購置衆用儀器設備使用規定

5.2.1 衆用儀器設備是指有較多使用者需求的儀器設備,是動态變化的。根據最近幾年的使用記錄情況,目前具有明顯衆用特征的儀器設備有:文昌100t液壓伺服機和兩個水平做動器、南湖700t液壓伺服機和200t空間加載伺服機。

5.2.2 衆用儀器設備操作技術性強,每位試驗者使用之初須由實驗員指導操作直至能夠确保正确使用;使用過程中,實驗員應做好适當巡視檢查工作;使用過程中遇到問題須在可能的情況下及時停機并報告實驗員。

5.2.3 衆用儀器設備受衆面廣,有時不能充分滿足所有使用者在使用時間上的需求,此時須要限制機時供給并按申請時間順序進行排隊。具體限制制度為:當最新申請者須要排隊等候1個月以上時,啟動限制措施,即其前面的每位使用者(以導師計)連續使用時間不能超過10天,如試驗需求需要超過10天,則剩餘的使用時間重新排到當前最後一位排隊者之後,以此類推。衆用儀器設備申請使用排隊時間須從試件制作養護已經完成、隻等上機試驗時算起。

5.2.4 有些課題組在利用衆用儀器設備試驗過程中,根據需要對該儀器設備補充建設了一些具有較高價格的試驗用配件(累計超過1000元),且這些配件也具有衆用特征。此情況下,應對該課題組在此儀器設備的試驗排隊中予以适當照顧,将5.2.3條中“連續使用時間不能超過10天”延長為“連續使用時間不能超過15天”。

5.3 公共建設項目購置其他儀器設備保管及使用規定

5.3.1 公共建設項目購置其他儀器設備,在非使用期須由實驗員統一保管;當某位試驗者借出使用時,由該使用者負責保管,使用完之後及時交還實驗員;使用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實驗員并厘清責任,同時有實驗員做好故障或損壞記錄。

5.3.2 公共建設項目購置其他儀器設備,若在某位試驗者借出使用過程中,又有較多其他試驗者需要使用,則該儀器設備臨時轉為“公共建設項目購置衆用儀器設備”類,并按2.3條啟動使用限制。

5.4 教師科研項目購置儀器設備保管及使用規定

5.4.1 教師科研項目購置儀器設備仍屬公共儀器設備,但在使用權利上适當向購置者傾斜。

5.4.2 教師科研項目購置儀器設備如符合“試驗場地使用管理規定”中的4.3條規定之範圍,則按4.3條規定執行;其他情況規定如下:儀器設備入賬之後可由實驗員保管,或者可由購置者借出長期保管。購置者對儀器設備的使用具有優先權,但在購置者未使用期間,其他試驗者若需使用,則應轉借給該試驗者使用,使用結束後及時交還。

5.5 教師及學生在試驗設計中應當充分考慮上述有關儀器設備使用的限制條款。

5.6 特殊情況處理規定:若有某些特殊情況需要突破上述某些條款規定,或其他實驗室難以決定之有關事項,則由實驗室提請全系教師讨論作出決定并記錄備案。


6 危險性實驗原料與實驗管理規定

6.1 針對涉及各類化學試劑、壓縮氣體鋼瓶及有放射性物品的試驗,為保障實驗室及實驗人員安全,特制定該規定。

6.2 實驗室内各辦公房間内嚴禁存儲各類化學試劑、壓縮氣體鋼瓶及有放射性物品。該類實驗原料應貯存在實驗室指定房間,任何人員需持有指導教師或實驗室主任簽字同意的原料領取單,方可從實驗員處領取。剩餘原料應在實驗結束後歸還,并提交原料實驗使用記錄單。實驗員應做好房間内化學品的動态台帳。

6.3 有序分類存放,放置位置便于查找取用,并标清配置試劑、合成品、樣品等信息,包括名稱、濃度、責任人、日期、儲存條件等。強酸與強堿、氧化劑與還原劑等分開存放,固體與液體分開存放,化學品不存在疊放現象,腐蝕溶劑配有托盤類的二次洩漏防護容器。化學試劑标簽應定期檢查維護,無脫落、模糊現象、無過期。保證試劑瓶、燒瓶等閉口放置。

6.4 不得使用飲料瓶存放試劑、樣品。如确需存放,必須撕去原包裝紙,貼上專用标簽紙。不得在原标簽紙未撕去的空試劑瓶中存放其它化學品的現象(除非将原标簽撕去、重新貼上專用标簽紙)。

6.5 化學廢棄物應按指定方式處理,不得自行傾倒,不得與生活廢棄物混裝。

6.6 經實驗室及學校批準購買後, 用量較大的試劑存量應控制在一周計劃用量之内。

6.7 酸堿類腐蝕性實驗區域必須做好維護隔離,并貼挂醒目危險标識,無防護措施人員嚴禁進入。實驗槽、盆等應在實驗過程中保持封蓋。

6.8 各類氣體鋼瓶應在實驗室指定位置存放且由實驗員管理,有氣體鋼瓶台帳,鋼瓶顔色和字體清楚,有狀态标識牌,實驗員應定期檢查。

6.9 實驗人員應填寫氣瓶使用申請單,實驗室審批後方可進行實驗。實驗完畢,實驗人員應及時關閉氣瓶閥門,并歸還至指定位置。

6.10 氣瓶用盡應及時向實驗員彙報;廢舊氣瓶應及時清運。


7 個人防護管理規定

7.1 進入實驗區域,應正确選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實驗服、防護服、安全手套等。

7.2 按需要佩戴防護眼鏡(如進行化學實驗、有危險的機械操作等)。

7.3 涉及化學和高溫實驗時,不得佩戴隐形眼鏡。

7.4 特殊場所按需佩戴了安全帽、防護帽,無長發飄散在外。

7.5 按需要佩戴防護手套(涉及不同的有害化學物質、病原微生物、高溫和低溫等),并正确選擇不同種類和材質的手套。

7.6 危險性實驗(如高溫、高壓、高速運轉等)時必須有兩人在場,實驗時不能脫崗,

7.7 且實驗指導教師必須現場監督。

7.8 實驗室内不得穿拖鞋、短褲等非實驗服飾。

7.9 操作機床等旋轉設備時,不得穿戴長圍巾、絲巾、領帶等。


8 試驗申請管理規定

8.1 鑒于本實驗室試驗工作逐漸增多,試驗安排日趨困難之狀況,為了優化資源共享成效,提高場地和儀器設備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滿足全體試驗研究者的基本試驗需求,特制定此規定。

8.2 凡需在本實驗室公共場地開展的試驗,以及需要借用本實驗室公共儀器設備開展的試驗,均須在實驗室管理系統(http://202.119.206.232/)向實驗室提交試驗申請,并交押金200元~500元(根據試驗規模由實驗員決定),經指導教師、實驗員、實驗室主任審批後方可進行實驗。

8.3 實驗員收到試驗申請表之後,根據需要提出修改意見。若所申請試驗符合實驗室各項管理規定,則直接批準,并根據當前總體申請情況向申請者提出場地和儀器設備使用初步安排;之後申請者注意跟蹤、問詢自己試驗的具體排隊情況,到時候及時開展試驗。若所申請試驗有關事項在現有實驗室管理規定中無據可查、或不符合現有實驗室某項管理規定,則提交實驗室主任,由實驗室主任決定或進一步提請全系教師讨論作出決定。

8.4 試驗結束後,借用實驗室的工具、儀器設備等應及時歸還;個人物品應及時整理帶走,并辦理試驗結束相關手續。


9 本科生實驗管理規定

9.1 針對參與各類大學生創新計劃、結構競賽、科研培訓及自由探索的本科生,制定該規定。

9.2 指導教師應根據實驗周期,讓學生購買人身傷害保險;在提交實驗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保險證明。該條與研究生實驗安全管理相同。

9.3 在進行或參與實驗之前,由專業指導教師對本科生進行安全培訓,并參加安全考核。考核通過後,方可參與或主持單項實驗,指導教師與實驗員應在試驗現場全程輔導。

9.4 本科生進入實驗室,應嚴格遵守本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衛生管理規定”、“試驗申請管理規定”、“試驗場地使用管理規定”、“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并提交“建築結構與材料實驗室管理制度知情遵行承諾書”。


10 院外人員試驗管理規定

10.1 申請:院外人員來本實驗室做試驗,須填寫本實驗室“試驗申請與執行表”,并經實驗室主任批準方可開展試驗。

10.2 管理:院外人員來本實驗室做試驗,須嚴格遵守本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衛生管理規定”、“試驗申請管理規定”、“試驗場地使用管理規定”、“儀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并提交“建築結構與材料實驗室管理制度知情遵行承諾書”。

10.3 收費:院外人員來本實驗室做試驗,須适當收取能源、衛生、場地、儀器設備等方面的使用費用,具體根據學校核定的标準執行。


11 實驗室人員崗位職責

11.1 實驗室主任崗位職責

11.1.1 全面負責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認真組織貫徹、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11.1.2 組織制定實驗室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近期工作計劃。

11.1.3 組織制定、修改、完善實驗室各項規章制度。

11.1.4 組織實施各項規劃、計劃、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11.1.5 安排、協調實驗員及輔助實驗員的工作分工及日常工作。

11.1.6 做好試驗場地、儀器設備等公共資源的科學管理與使用工作。

11.1.7 完成院、系安排的其它工作。

11.2 實驗員崗位職責

11.2.1 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實驗室安全、衛生和消防)。

11.2.2 具備實驗室特種設備的操作技能,具有操作行車和叉車等特種作業證書;熟悉實驗室常規儀器設備的操作方法。

11.2.3 指導研究生使用常規儀器設備;在研究生進行試驗時,負責操作壓力機、伺服機、叉車、吊車等大型設備,确保試驗時儀器設備和人員的安全;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記錄檔案。

11.2.4 負責實驗室安全檢查與備案工作;負責實驗室全面衛生管理,監督、檢查教師和研究生試驗後的衛生清理工作,及時報廢、清理實驗室的老舊設備以及已完成試驗的試件、試塊。

11.2.5 負責儀器設備的檔案管理,建立實驗室設備台賬及主要功能簡介文檔,對所有儀器設備進行信息化管理。負責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原件、複印件的整理工作,保證一件儀器設備不少于三份說明書,其中原件歸檔(歸檔後一般不對外借出),複印件由實驗員保管一份,借用儀器設備者一份(需辦理借閱手續)。

11.2.6 負責儀器設備的必要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對出現故障的儀器設備負責聯系維修事宜。

11.2.7 負責學生、教師電子鑰匙的領用,押金的收退。

11.2.8 審批學生的試驗申請,并組織協商安排試驗。

11.2.9 參與指導本科試驗教學工作。

11.2.10 完成實驗室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

11.3 輔助實驗員崗位職責

11.3.1 協助實驗員完成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實驗室安全、衛生和消防)。

11.3.2 具備實驗室特種設備的操作技能,為研究生試驗提供叉車、吊車操作服務;熟悉實驗室常規儀器設備的操作方法。

11.3.3 協助實驗員進行實驗室衛生管理,監督、檢查研究生試驗後的衛生清理工作,及時報廢、清理已完成試驗的試件、試塊,保持實驗室良好的衛生環境。

11.3.4 協助實驗員完成儀器設備的必要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對簡單的儀器設備進行故障維修。

11.3.5 完成室外衛生工作(包括水溝的清理)。

11.3.6 上、下班時間遵守學校規定;節假日如需加班,适當支付加班費。

11.3.7 完成實驗室主任和實驗員安排的其它工作。

11.4 保潔員崗位職責

11.4.1 負責打掃實驗室衛生,包括大廳(含地下室)、廁所、走廊、會議室、大門外等,保持實驗室整體良好衛生環境。

11.4.2 保持大廳内地面幹淨,不應有浮土(須用拖把拖地);大廳内儀器設備不得有灰塵,每天應至少擦拭一遍,完畢後用罩布覆蓋;對大廳内工器具進行整理、有序擺放。

11.4.3 廁所内每天至少上、下午各清理一次,不得有積水,不得有明顯異味。

11.4.4 走廊每天應打掃一遍,扶手應擦拭幹淨。

11.4.5 會議室每天應打掃一遍,桌椅應擦拭幹淨。

11.4.6 監督、檢查教師和研究生試驗後的衛生清理工作。

11.4.7 上班時間,遵守學校有關規定。法定節假日如需加班,适當支付加班費。





作者:gz

責任編輯:郭震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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