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幫助我校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規範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發放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原細則進行修訂。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國家助學貸款(以下簡稱助學貸款)系指以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為貸款對象,以支付在校期間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等)為目的,國家财政給予貼息的助學貸款。
第三條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批準的國有商業銀行,經辦銀行負責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操作辦法,實施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發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具體工作。
第五條各學院(部)指定專人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三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貸款對象為我校經濟确實困難、學習刻苦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七條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成績較好,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等);
(六)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确使用所貸款項并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七)在同一學年内不得重複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隻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
(八)符合國家助學貸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貸款額度及用途
第八條 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具體金額根據學生在校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确定。貸款原則上用于支付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五章 貸款申請
第九條貸款每年辦理一次,原則上學生在校期間隻能申請一次(申請未被批準或中途暫停的除外)。學生必須在每年學校規定的時間内向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
第十條借款學生必須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聲明的公證書原件);
(二)鄉、鎮、街道民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必須加蓋鄉、鎮、街道民政部門的公章);
(三)申請人父母的戶口簿複印件(申請人為孤兒者無須提供父母戶口簿複印件,但有法定監護人的應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的戶口簿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上必須有身份證号碼);
(四)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一條學院(部)應在收到學生貸款申請的20個工作日内完成資格審查,并将審查結果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二條初審工作無誤後,各學院(部)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發的通知接受學生貸款申請,并統一組織學生填寫國家助學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借款學生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等材料後,将按有關規定對這些材料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并編制《伟德官网bv××年度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
第十四條經辦銀行在收到我校送達的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合同等材料後,經審核無誤,将同意發放貸款的《信息表》交于我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借款人辦理有關手續,未成年人須按經辦銀行規定由其法定監護人在貸款合同上簽字認可。同時各學院(部)必須将學生借款信息及時通知借款學生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
第十五條經辦銀行按審批的貸款額度編制放款通知書送交我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将首年的學費和住宿費等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賬戶;第二年及以後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等貸款在每學年開學後20個工作日内劃入學校指定的賬戶。
第十六條首年及以後各學年貸款發放後,各學院(部)應及時核實其該年度助學貸款到賬情況,并做好确認記錄工作。
第七章 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第十七條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後十三年。
第十八條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結業、肄業、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九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應按實際期限計算利息。
第二十條為體現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國家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100%由财政補貼;畢業後貸款利息及罰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
第八章 貸款的終止、變更
第二十一條借款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學校和經辦銀行可終止其貸款,并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經辦銀行同時可要求借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一)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受到制裁,或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受到記過或以上處分者;
(二)未按合同規定和用途使用貸款者;
(三)學習成績差,不能正常完成學業者;
(四)中途轉學、退學、出國、被取消學籍、死亡者;
(五)出現其它不符合貸款申請條件情況者。
第二十二條借款學生休學期間不提供貸款。休學的借款學生複學當月恢複财政貼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學生轉學、出國(境)時,必須先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學院(部)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方可為其辦理相關離校手續,同時做好記錄工作。
第二十四條借款學生退學、被取消學籍時,必須先與銀行簽定還款确認書,确定還款時間和還款方式,學院(部)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方可為其辦理相關離校手續,同時做好記錄工作。
第二十五條借款學生的貸款确定後,在貸款期限内貸款金額保持不變。借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确定後,中途要求中止貸款,應在當年放款10日前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章 貸款償還、展期
第二十六條借款學生可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36個月内的任何一個月開始償還其貸款本金。具體還貸事宜,由借款學生在辦理還款确認手續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七條學生所借貸款本息應當在畢業後十三年内還清。借款學生經與貸款人協商後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息,但必須提前15天向貸款人提出申請。對提前還款的部分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該部分實際使用天數計收利息。
第二十八條借款學生應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前,将貸款本金及利息存入貸款人指定還款的活期儲蓄賬戶内,貸款人于約定還款日主動從賬戶中扣收。如借款學生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及時向借款學生發出催收通知書,依法追究違約責任,并計收罰息。
第二十九條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可在畢業前30日向原所在學校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經學校審核通過後,由經辦銀行為其辦理展期手續,相應延長在讀期間的貸款期限。展期期間的貸款利息仍由财政全額補貼。
第三十條借款學生歸還貸款時必須利随本清。
第十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一條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60日内,學校組織借款學生與貸款人辦理還款确認手續,制定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如果借款學生不辦理确認手續,學院(部)應暫緩為其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三十二條借款學生畢業前,應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将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變化情況告知學院(部),學院(部)整理彙總後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函告經辦銀行。
第三十三條借款學生畢業後,在未還清助學貸款本息期間,個人情況有所變動時,借款學生必須将變更的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法等及時告知經辦銀行及學校,以便經辦銀行與借款人取得有效聯系。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貸款賬号遺失或更改,應及時與經辦銀行聯系。
第三十五條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應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并将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
第三十六條銀行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将不講信用(違約)的借款人姓名、公民身份證号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信息公布于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曆查詢系統網站。
第三十七條 根據《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複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财教〔2011〕510号)、《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财教〔2009〕35号)、《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财教〔2009〕15号)等文件精神,在校學生應征入伍、畢業生應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且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有與經辦銀行規定不一緻的,由學校與經辦銀行參照有關精神,友好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